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陈健通讯员周巧玲)霞浦县男子陈某某在没有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各种品牌香烟,然后再以高价售出,从中赚取差价。近日,记者从霞浦县法院获悉,陈某某因非法经营罪,受到法律的制裁,自身不仅被判刑,遭扣押的.3条香烟也被没收。
据悉,自去年2月5日起,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从王某娥等人在霞浦县城关或苍南县某乡镇经营的食杂店,以略高于批发价购进各类卷烟,再以高价售出,从中赚取差价。
其中,去年9月10日,陈某某向何某凤贩卖卷烟黄金叶爱尚21条、长白山22条、利群软长嘴2条、西子利群35条,得款人民币元;9月中旬,陈某某向何某凤贩卖卷烟西子利群13条、利群软长嘴16条、泰山31条、钓鱼台1条、黄鹤楼峡谷情1条、长白山10条,得款人民币元;9月20日,陈某某向何某凤贩卖卷烟硬壳中华43条、黄金叶4、钓鱼台3条、长白山4条,得款人民币元。
同年9月26日,陈某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廉租房5号楼某室被当地警方抓获,并在上述地址和另一地址当场查扣用于非法销售的卷烟计.3条。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零售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人民币.4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涉案卷烟的放置点,可予从轻处罚。鉴于陈某某在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其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持续时间、数额和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可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陈某某扣押在霞浦县公安局的.3条香烟予以没收,禁止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从事烟草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