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条香烟打垮一个派出所所长

受贿案:60条香烟打垮一个派出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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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友杰,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局白螺派出所所长,住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年12月5日被监利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2月1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年7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体彪,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二部刑诉〔〕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友杰犯受贿罪,于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友杰及其辩护人胡体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7月至年1月,被告人刘友杰利用担任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局白螺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对辖区内服务单位及休闲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消防、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刘某2、赵某、某物流公司、段某2、熊某、武某、余某等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元。事实如下:

一、年7月至年4月,在刘某2寻衅滋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以及刘某2刑满释放后,刘某2为求得被告人刘友杰的关照,先后三次给刘友杰送香烟共计32条,刘友杰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年7月19日,刘某2等人在白螺派出所内捅伤他人后潜逃。该案由监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主办,白螺派出所协助办理。年8月初的一天,刘某2的哥哥刘某1委托时任白螺镇工农村党支部书记邹某给被告人刘友杰送人民币2万元,希望刘友杰能够给予关照。刘友杰几天后将2万元退还。后刘某2到白螺派出所投案自首。年底的一天,为求得刘友杰的关照,邹某又到白螺派出所刘友杰宿舍内,给其送黄鹤楼“”香烟10条、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16条、软盒中华香烟2条,刘友杰予以收受。

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内收受刘某2所送黄鹤楼“香烟”2条。

3.年4月,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内收受刘某2所送“和天下”香烟2条。

二、年1月至年端午节,监利县某砂石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为使其公司在白螺区域的经营活动得到刘友杰在治安管理方面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刘友杰黄鹤楼“”香烟12条,刘友杰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会议室内收受赵某所送黄鹤楼“”香烟2条;

2.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院内其私家车上收受赵某所送黄鹤楼“”香烟8条;

3.年端午节,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院内收受赵某所送黄鹤楼“”香烟2条。

三、年至年,某物流公司董事长肖某为感谢被告人刘友杰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对该企业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刘友杰人民币共计1.2万元,刘友杰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办公室内收受肖某所送人民币元;

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办公室内收受肖某所送人民币元;

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办公室内收受肖某所送人民币元;

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办公室内收受肖某所送人民币元。

四、年春节后的一天,段某2为感谢刘友杰敦促其投案自首后被从轻判处缓刑,委托其弟弟段某1在刘友杰车上送给刘友杰人民币元,刘友杰予以收受。

五、年底,监利县某超市老板熊某为求得刘友杰在其超市开业时提供警力帮助,委托他人在白螺派出所送给刘友杰黄鹤楼“”香烟2条,刘友杰予以收受。后超市开业时刘友杰安排警察在场维持秩序。

六、年至年,武某在监利县白螺镇工农村经营酒店期间,为求得刘友杰在酒店出现矛盾纠纷时给予关照,分两次送给刘友杰软黄鹤楼珍品香烟10条,刘友杰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内收受武某所送软黄鹤楼珍品香烟2条;

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友杰在白螺派出所内收受武某所送软黄鹤楼珍品香烟8条。

七、年至年,白螺镇某KTV老板余某为求得刘友杰在治安管理、消防等方面的关照,两次送给刘友杰香烟4条,刘友杰予以收受。

1.年9月的一天,余某在白螺派出所刘友杰车上送给刘黄鹤楼“”香烟2条;

2.年1月的一天,余某在白螺派出所刘友杰车上送给刘“和天下”香烟2条。

经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刘友杰所收受香烟共计价值元。

案发后,刘友杰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段某2、赵某、肖某等人贿赂的事实。

年2月14日,刘友杰向监利县监察委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元。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友杰犯受贿罪的量刑建议为:被告人刘友杰在调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后退缴了犯罪所得,另其还检举了他人犯罪的线索,现虽未查证,但能够印证其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友杰对指控罪名、量刑建议及事实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

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事实有异议。1.对第一起第一笔中所送香烟的地点和烟的品种有异议,刘友杰和邹某的言证有矛盾和不一致,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没有锁定的,所以辩护人认为对邹某的证言客观性存疑;2.第二起第二笔当时刘友杰回送了6箱杜康酒,应从受贿金额中予以扣减。

二、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在留置期间积极退赃;3.其社会危害性较低,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不大;4.被告人刘友杰自愿认罚认罚,且已借款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刘友杰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调查报告、线索移交函及相关材料、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立案决定通报、留置措施法律文书、提请协助采取搜查措施函、搜查证、扣押清单、被告人刘友杰的主体身份材料、工作会议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白酒价格情况说明、白螺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段某2的刑事判决书、退缴违法所得票据、收受财物笔记、监利县监察委调查组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提供证据材料说明书、关于回送杜康酒的说明;2.证人邹某、刘某1、肖某、余某、武某、郭某、邓某1、陈某、邓某2、刘某2、王某、张某、李某、梅某、胡某、刘某3、赵某、段某2、段某1、熊某、刘某4、杨某、刘某5的证言;3.被告人刘友杰的供述和辩解;4.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友杰身为维护地方治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刘友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关于第一起中香烟的品种是否明确的问题,行贿人的多次供述均对品种及价值做了详细明确的交待,被告人虽然在最初的供述中表示不明确品种、数量及价值,但其在后期认可了行贿人确定的品种、数量和价值,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收受的香烟品种、数量和价值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回赠的杜康酒是否能冲抵受贿数额的意见,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行贿人无证据表明有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本案中的行贿人给被告人行贿,是为了被告人给予其在犯罪中从轻处罚的保障或者提供其治安保障,也就是利用被告人的职务便利谋取自身利益。被告人回赠杜康酒只是为了规避被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故不应冲抵受贿数额,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本案对被告人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均是以受贿为案由,可见办案机关已掌握了其部分受贿的事实,被告人归案后供述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属同种罪行,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关于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但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四、其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意见不符合本罪构成的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友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结合其犯罪数额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友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2月5日起至年7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友杰的违法所得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成刚

人民陪审员佘成义

人民陪审员任玲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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