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在县城偷了二家超市,这个贼娃子被

被告人袁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附**号,住四川省西充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年10月2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1月3日被西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骑着摩托车到达西充县安汉大道二段26号“旺家超市”,使用液压钳打开了该超市大门,从该超市内盗取香烟黄山(新一品)1条、黄金叶(乐途)1条、中华(硬)2条、黄鹤楼(硬雅香)1条、云烟(紫)1条、中华(硬)五包、中华(软)3包、利群(新版)8包、利群(软蓝)3包。

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到西充县晋城镇文笔巷的“诺亿超市”,使用液压钳打开了该超市的大门,并在超市内盗取香烟中华(硬)1条、钻石(荷花)1条,钻石(细枝荷花)1条、红塔山(硬经典)8条、云烟(紫)12条、玉溪(硬)5条、芙蓉王(硬)1条、娇子(宽窄好运)1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条、黄金叶(乐途)2条、娇子(五粮醇香)4条、天子(金)1条、中华(软)3包、黄金叶(天叶)3包、钻石(荷花)2包。

被告人袁某将两次盗窃的香烟出售,共计获利元。经西充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旺家超市”被盗香烟价格为元,“诺亿超市”被盗香烟价格为元,两家超市被盗香烟价格共计元。

——网络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来源:西充县人民法院、中国检察网,整理:爱咱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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